王云龙律师:帮工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被帮工人一起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4-04-02 00:00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依照有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等情形时,要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致人损害并非一概免责
《河北日报》(2014年4月2日) 12版 □韩玉军 周远
帮忙放炮致伤他人,帮工人被判赔偿
临城县一名当事人在他人婚礼上帮忙放礼炮,不慎震伤他人。近日,法院判令这名当事人与被帮工人一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2012年1月的一次婚礼中。
当时,胡某之子结婚。同村的王某为其帮忙,分到茶水组负责开水供应。赵某是胡某的亲戚,在婚礼上鸣放礼炮,系无偿帮工。鸣放的礼炮系赵某经营的婚庆公司所有。
正当娶亲婚车停到胡某家门口,王某去胡某北邻居家提壶打水,经过结婚礼炮旁边,被突然鸣响的礼炮震到耳朵,感觉很难受。回家休息后,王某感觉耳朵不适越发严重,就到医院检查治疗。经有关机构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礼炮震伤双耳是造成王某神经性耳聋的直接原因。
王某被礼炮震伤耳朵后,支出了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因向胡某、赵某索赔不成,王某诉至临城县法院,要求胡某、赵某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给胡某的儿子结婚帮忙过程中受到损害。胡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同样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为胡某儿子结婚提供帮工活动。赵某作为礼炮所有者和鸣放人,鸣放礼炮应当考虑到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损害,应当尽到告知他人和谨慎操作的义务。因此,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5月,临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赵某分别赔偿王某10163元,胡某、赵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帮工人有重大过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赵某作为胡家的帮工人,为何也要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帮工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情形下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龙认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帮工人不取报酬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人并非一概免责。王云龙告诉记者,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收益有限,不能苛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民事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的,其应当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云龙说,具体到本案,赵某作为礼炮所有者和鸣放人,在鸣放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他人和谨慎操作的义务,法院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胡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的过失程度,法院判令其与胡某对王某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并且赵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来源:河北日报数字报http://epaper.hebnews.cn/html/2014-04/02/content_178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