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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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http://www.law-lib.com 2014-4-22 13:53: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4月22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会上,最高检侦监厅厅长万春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典型案例一: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1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2011年1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
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
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本案是由全国首家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广东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针对本案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使案件得以成功办理。
典型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三: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
典型案例四: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2010年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
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
典型案例五: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
本案是公安部和文化部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备受社会关注。
典型案例六: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1年10月,罗明勇、宁传银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谋成立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销售非法复制CFA教材(注: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的简称,是国际公认的金融证券业最高认证书)的团伙。
至案发,朱建君将非法印制的CFA教材共2万余套销售给罗明勇等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12年1至3月间,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12年7月,公安机关在罗明勇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盗版的CFA教材25000本。
另查明,宁传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注:ACCA指“国际注册会计师”,是全球最权威的财会金融领域的证书之一)。至案发,宁传银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00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宁传银尚未销售的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521本。
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查获的一起最大的盗版教材案。朱建君、罗明勇等14人形成了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售价、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注册金融分析师和国际注册会计师教材的团伙。该团伙涉案人员众多,成员间分工严密、关系复杂,取证十分困难。
典型案例七: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
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
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典型案例八: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人民币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本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涉及福建、广东、台湾等多个省份,侵犯的商标系台湾知名商标,涉案主要人员为台湾人,社会影响较大。
典型案例九:天津肉联厂与宋晓曼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天津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生产的大型国有企业。1995年1月13日起,该厂开始使用“卡通猪”的形象宣传产品。1999年,天津肉联厂与天津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相互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相互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间,担任该厂广告播出代理,且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天津肉联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香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 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使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天津肉联厂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匾、产品广告、产品运输车厢上。
2010年4月7日,宋晓曼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010年7月30日,宋晓曼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于1998年3月25日创作完成的作品“龙猪乐乐”(即诉争“卡通猪”)予以版权登记。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商标图形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检察机关经抗诉,纠正了原终审判决的错误。
典型案例十:王亮、林洁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抗诉案
2005年8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接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宝公司”)举报称:武汉市三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楚公司”)生产、销售的“丁桂宝腹泻贴”涉嫌侵犯亚宝公司“丁桂”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三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10月17日,三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丁桂”提起商标评审申请。1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三楚公司提供担保后,解除了扣押强制措施。
2006年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丁桂”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批复,以三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作出工商扣通字第(2006)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三楚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本案一方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人民法院经再审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