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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君元、尹灿星律师:六旬老人被控行贿 辩护律师飞赴蜀国 惊心动魄二十四时 戛然止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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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君元、尹灿星律师:六旬老人被控行贿 辩护律师飞赴蜀国 惊心动魄二十四时 戛然止步诉讼程序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5-07-27 09:34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六旬老人被控行贿  辩护律师飞赴蜀国

惊心动魄二十四时  戛然止步诉讼程序

                               ------H市赵某涉嫌行贿罪一案

案由:行贿罪

承办人:康君元 尹灿星

辩护形态:事实辩护+法律辩护

 

【案情介绍】

赵某系河北卡泰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泰”)副经理。

大约2009年后半年,河北卡泰玻璃钢有限公司开始参与四川新能源办某项目招投标活动,未能中标。后卡泰与中国J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联合起来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其中中了一个供应两万余台设备的标,并于2010年9月与四川省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在后来履行过程中一波三折,在负责单位的多次协调下,卡泰将中标合同中的一万多台设备供应交给了原本没有中标的河北衡水的另外两家有限公司完成,故上述合同并没有在合同双方之间得到完全履行。

后四川负责该项目的主任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四川M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供述卡泰公司的人员曾与其吃饭并送礼以示心意,但是对于这个所谓“行贿人”的具体外貌、姓名等均记不太清楚,后办案机关人员将“行贿人”锁定在赵某身上,并从四川多次来到河北对其进行调查,且在2013年底,办案人员要求赵某到四川接受调查。

 

【辩护经过】

赵某已年逾六十,且坚称自己绝对从未向刘某送礼,其向康君元律师尹灿星律师表达了自己被冤枉的万分无奈心情,称自己清白做人一辈子,从未做过任何违法违纪之事,此次被要求赴四川调查,唯恐如被冤枉或者不配合,则很有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内心分外忐忑。

在听完赵某对全案的叙述以及其诉求后,两名律师迅速查看相关书面材料、查适相关法律,并在短时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拿出了“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并随同赵某一同飞赴四川。

到达成都后,赵某先是被要求去省检接受调查,经过一下午的调查,赵某安然走出大门,就在赵某以及家属觉得可以完满返程时,未曾想第二日上午M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来到酒店,直接从大厅带走赵某,并将赵某从成都押往M市。两位律师也紧随其后,经过三小时车程,来到M市。

赵某被带至M市检察院继续接受调查,在检察院外,家属在焦急等待,承办律师也在积极地寻找解决方案,眼看时间一分一秒经过,虽然本案尚未立案,但即便已经立案,因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在赵某被带走即将满12小时时,两名律师深入检察院寻找赵某,因当天恰是2013年的最后一天,检察院的办公室空无一人,承办律师在空旷的大楼中来回穿梭,后终于找到赵某被控制的场所,并见到了主办检察官,承办律师向其递交了《关于赵某不构成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告知其扣押时间已逾12小时。

调查仍在继续,家属以及律师当天夜晚均未合眼,心系仍在检察院彻夜接受调查的赵某,在焦虑等待中,几个人度过了一个终身难忘的跨年之夜。

到2014年1月1日下午,拘传赵某的时间已近24小时,承办律师再次闯入检察院,找到主办检察官,与其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扣押时间即将临近必须强行放人等问题进行了语气强硬但言之有据的沟通,检察官虽未多说,但其面部表情严峻,辩护律师从其表情中可以推测出其办案压力也非常巨大:如释放赵某,那么则意味着刘某的此项“受贿”指控得不到印证,无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指控便无法成立;如对赵某立案并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承办律师的无罪意见非常扎实,并且赵某在这一昼夜的讯问中也未承认其向刘某行贿,检察官陷入了着实两难的境地。检察官眉头紧锁,转身又走进了调查室。

 

【辩护焦点】

本案中,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均存有疑点。

一、事实部分:仅有刘某的供述,而未有其他相关辅证,且刘某的供述也很模糊,并未能确定送礼的便是赵某无疑,因此本案存在事实不清;

二、法律部分:赵某在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要件上均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并非构成犯罪,充其量在本案中充当证人一角。

 

【法律文书】本案法律意见书

 

案由:赵某涉嫌单位行贿罪(或行贿罪)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康君元 尹灿星律师

联系方式:0311--83999231

 

关于赵某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M市人民检察院:

兹受赵XX(赵某之子)之委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指派康君元、尹灿星律师担任涉嫌单位行贿罪(或行贿罪)的赵某的辩护人,结合本案辩护人目前所知悉情形,赵某没有犯罪事实,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限于辩护人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

一、本案辩护人所知悉的基本事实

赵某系河北卡泰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泰”)副经理。

大约2009年后半年,河北卡泰玻璃钢有限公司开始参与四川新能源办某项目招投标活动,未能中标。后卡泰与中国J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联合起来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其中中了一个供应两万余台设备的标,并于2010年9月与四川省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在后来履行过程中一波三折,在负责单位的多次协调下,卡泰将中标合同中的一万多台设备供应交给了原本没有中标的河北衡水的另外两家有限公司完成,故上述合同并没有在合同双方之间得到完全履行。

赵某原本不认识J公司的人员,卡泰和J公司的上述合作系由他人介绍促成,合作分工主要是:卡泰根据合同的要求和J公司的指使,负责生产、运送和现场调试等;J公司负责协调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各方关系;四川省负责该项目的主管单位与公司J结算合同款后,卡泰再从J公司取得相应款项。

上述活动中,赵某只是受公司委派先后数次到四川成都出差,完成公司指派的具体事务,每次出差公司都有赵某支取差旅费的详细记录并有机票、住宿票据等证据相佐证。但赵某出差内容并不包括关于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涉及关系协调的重大事务,也没有受到公司指使向相关人员送礼,其本人也从未与四川省负责该项目的办公室主任刘某单独接触的机会,更未向刘某送过一分钱。上述期间,卡泰人员和J公司人员也曾先后几次到成都协调相关事宜。另外,卡泰还在四川宜宾、雅安、重庆等地有业务活动,赵某也曾受命先后经成都分赴各地开展工作。

 

二、本案法律分析

目前,因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牵涉到卡泰和赵某本人,辩护人通过了解相关人员,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基本了解,结合行贿罪的相关规定,综合本案辩护人所掌握的证据,本人认为本案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其所涉嫌犯罪的的犯罪特征。 

1、 赵某在本案当中不具备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关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该犯罪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结合本案分析,卡泰所追求的是通过合法中标签订的合同实现的正当利益,而且该合同的正当利益还没有完全实现。本案当中,卡泰公司都不具备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而履行职务行为的赵某更不具有实施行贿的主观故意。

2、赵某没有实施行贿的行为,不具备行贿犯罪的客观要件

赵某前后几次到成都或者经停成都出差,都是受公司委派,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其本人没有个人利益,没有必要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自己贴钱行贿。事实上他不仅接触不到关于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的重大核心事务,而且也没有受到任何指示去行贿他人以实现公司利益。他所做的都是执行已经协调好的具体事务,这从公司账簿记载的赵某赴成都出差支取的差旅费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该支取款项除了用于正常的差旅费用外,根本没有多余的用于行贿的巨额款项,这不仅与赵某的陈述相印证,而且也与上述的本案实际情形相一致。

综上,根据目前的证据分析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形,赵某的行为不具备实施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3、根据目前的证据分析,尚不能认定赵某涉嫌行贿,其身份认定为证人为宜

认定赵某涉嫌实施行贿行为需要基于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甄别。本案受贿人的供述,甚至不明确的供述,尤其是其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形存在严重矛盾时,充其量是本案的证据线索,需要谨慎查实,避免被误导而冤枉无辜,放纵犯罪。目前,侦查机关不应以不确定的证据线索将赵某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从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受贿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口供存在避重就轻,甚至无中生有的巨大可能,也不排除受贿人因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或者混淆行贿人等诸多可能,其口供效力还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且本案还有其他人在同一时间段与其接触,所以更需要查证落实,需进一步确定其证据效力。

目前情形下,赵某的身份尚不足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只能为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强制传唤证人的制度。赵某已经于2013年十月底接受了M市检察院的询问,并陈述了其所知情的相关内容。即使进一步需要赵某配合调查,也应适用对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争取其理解和配合,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在本案当中的公正实施,促进本案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赵某目前尚不宜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更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恳请贵院在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慎重处理受贿人刘某所涉的疑似赵某行贿的相关情况,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法追究,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冤假错案!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充分关注!

 

                           

 

 辩护人:康君元  尹灿星律师

                                 2013年12月26日

 

【办理结果和影响】

检察官重新返回到了询问场所,律师重回到检察院门外焦急等待。墙上秒针滴答滴答的继续前行,放佛能听到家属以及律师的心跳声。突然家属的电话响起,来电显示是M市当地的手机号码,电话一接通,只听得话筒中传来赵某万分疲惫但仍欢呼雀跃的呼喊:“儿子,让律师接我来吧!”这一瞬间,向来成熟稳重的康律师紧紧地握住了双拳,兴奋地大声呼喊了出来,而情感较为敏感的尹律师的眼泪夺眶而出,这几日的煎熬、焦急、等待,终于在律师、赵某、家属以及相关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最终胜利!

在检察院门口,见到了露出疲惫笑容的赵某,在2014年1月1日元旦这天,赵某自己送自己了一份盛大的新年礼物。

当天晚上,飞机腾云而上,再见了,洒满泪水与笑容的四川!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六十岁的企业经理被怀疑行贿,但其坚决否认,且确实全案中均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其坚守下,最终使得本欲对其进行的刑事诉讼嘎然终止在立案之前,且承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对拘传时间的把握也使得主办人更加谨慎地处理本案,从而最终作出了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决定。

虽然本案从严格意义上讲,并未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但是律师在程序之前的预防作用远远大于事后的补救功能,能否防控住风险才是衡量律师是否优秀的标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当事人均交出了满意的答卷,也愿以后的跨年,不要再如此动荡。(文/尹灿星)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中人名、地名、公司名均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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