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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灿星律师办案札记: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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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灿星律师办案札记: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总结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5-07-27 21:26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尹灿星律师办案札记: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总结

----纪念首次从轻、减轻辩护

 

2015年715日上午,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河北省B市看守所开庭,从业三余年来,这是我所承办的第一个从轻、减轻案件,之前有非法学朋友听后惊异地问道:“难道你们之前都做的是罪重辩护么?”,当然不是,我们可是辩护律师!法科朋友也异常惊异,“难道你们之前都做的是无罪辩护么?”对的,因为师从河北著名刑辩专家康君元律师,前来求助他的也都是各种疑难杂案,我跟随康律师办的几个大的刑事案件均是无罪辩护,当然辩护意见有的最终被采纳,当事人被宣判无罪,或者罪名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就被打掉,也有的正在二审中。

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案情简单,和其余两人在B市利用网络联系外国人,宣称有货,带外国人客户看货(其实货只是路人甲的),然后签订合同,收受货款后做鸟兽散状,这种骗局在河北邢台、邯郸市非常普遍,当事人也认罪,事实也较为清楚,所以做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的思路很简单,无非是常见的几点理由:发挥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家境困难,生活困顿,不得已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全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如实供述,危险性小等,但是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每个案件中得到的启发也不尽相同,现简单总结下承办这个案件时的两个小感想。

1、律师在很大程度上也扮演着心理咨询师的角色

此类案件简单,理应诉讼节奏快速,但是因本案为涉嫌诈骗外国人钱财,受害人未在中国,其委托中国律师全程代理,故手续复杂,要经过使馆认证等,办理的手续非常繁琐,且耗时颇长,我们只得通过法院了解手续办理的进程,而高某在看守所中所获知案件进展的唯一渠道就是与律师见面,因此每隔一段时间,虽然案件没进展,但是高某却情绪焦躁,告知看守所要求一定要见律师,见面后其实也无有效信息互换,但是只要见到我或者李耀辉律师,其情绪便会平缓,因此,在案件平稳时期的会见中,律师更多的是扮演者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对当事人进行倾听、鼓励、开导。

律师的心理影响力也很明显地表现在与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见中,由于当事人刚进入到刑事诉讼中后,其心里遭受重大不适,甚至创伤,因此第一次的会见非常重要,辩护律师不仅要全面了解案情,取得信任,并且要对当事人的心里进行疏导,建立起畅通有效沟通的桥梁。由此可见,律师在平日的学习中,多积累些心理学的知识对于办案是非常有益的。

2、在从轻案件中,律师应如何最大限度行使辩护权利?

本案中,法院在看守所开庭的初衷是考虑到本案是从轻案件,且当事人认罪,无争议,且其上午安排了四个庭审,因此想尽快结束庭审,但是在庭审时间紧凑、缩短的情况下,律师应如何最大限度行使辩护权利?应如何详略有当的进行阐述和辩护?

比如常见的在从轻案件质证环节中,律师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有的法官便会不耐烦地打断,称“被告人都认罪了,你还有啥可说的?”,或者认为律师多发表意见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此种情况下,有的律师便考虑到法官的情绪,不再多言。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律师应首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比如解释下其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当事人认罪并不矛盾,或者站在法庭的角度上说明要保证庭审的完整性,或者提纲挈领,简要说明,既不能增加法官的反感情绪,又要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是耗时也颇长,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也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最终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的工作获得到当事人以及家属的肯定,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判决中。(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尹灿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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