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311-68050155
网  址: http://www.lawyer0311.com/
邮  编: 050090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城角街与新石中路交口)金石大厦B、C座9层。
法律Q群 : 36797979(省会法律在线);51206701(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

李耀辉律师: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方舟动态 >> 刑事

李耀辉律师: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7-09-29 17:45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作者:李耀辉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简介】

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多次以拦截河间市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石庆华等人途径L县运送砂石料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迫使给他们交保护费,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敲诈勒索长江公司现金九十多万。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多次拦截河间市长江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为手段,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鲁某帮助王某收取长江公司交来的保护费二万余元。

【质证意见】

     本部分是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非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

 

证据名称

页码

主要证据内容(略)

具体质证意见

受案登记表

 

 

 

举报信

 

 

真实性有异议:举报信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三人身份不明,本案《破案经过》描述是我队接特情举报,三名举报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2.举报时间均在时隔案发时两年后才写的举报信,而且是在同一天写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三人的举报信都是交给长江公司的丁永州,由丁永州在1010日交给侦查机关,而且三人都是长江公司的员工,这有串谋的嫌疑。因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皆存在明显瑕疵;4.本案报案人匿名报警,时间是924日,而举报信上交是1010日,时间不一致;5.这些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

王某讯问笔录第一次

2—8

 

真实性无异议

王某讯问笔录第二次

10—15

 

一、合法性有异议:讯问时间在凌晨,2340分至215分,存在刑讯逼供,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二、真实性有异议:庭前9份笔录,仅这一份笔录供述涉县的犯罪事实,恰恰这份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具有真实性

王某讯问笔录第三次

16—17

 

 

王某讯问笔录第四次

18—20

 

 

王某讯问笔录第五次

21—23

 

 

王某讯问笔录第六次

24—28

 

 

王某讯问笔录第七次

29—30

 

 

王某讯问笔录

31—33

 

 

王某讯问笔录第八次

34—37

 

 

徐某讯问笔录

40—46

 

 

徐某讯问笔录

47—50

 

真实性有异议:1.长江公司车从2012年前后就开始对王某交保护费,而王某说是2013年才开始帮忙看道,因此徐某说的无法得到王某的佐证,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长江公司不交保护费,王某就会安排人把它们的车队拦住不让走,扬言要路政查扣他们车辆,如果此话为真,徐某仅拦过两次,在这两次拦车中并没有扬言路政查扣车和其他威胁行为,其次,王某的笔录并没有指使徐某拦车,徐某说的不能得到王某的验证,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说超载的车一般超载四十吨左右,超载每吨100元,可能被罚款大约4000元,敲诈仅每辆车100200,收取领车保护费可能性更大;

4.徐某说关系户也收100元标准收费,帮着带车,这说明带车是要付出劳动,收取劳务费在正常不过了;

徐某讯问笔录20151023

51—53

 

1.开始收取保护费时间真实性有异议:徐某说我应该是在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跟着王某收钱,与王某说的不一致;

2.徐某说拦截两次货车,说是王某让其拦截,而王某20151118日讯问笔录说没有拦过大货车,不知道徐某是否拦过,因此徐某王某让其拦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无法定案;3.徐某说的两次拦车,但不存在任何威胁的行为;

徐某讯问笔录

54—55

 

徐某长江公司的小丁和小谦在路上看道,这说明长江公司的大货车需要有人帮助看道,不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通行起到重要作用,保驾护航

徐某讯问笔录

56—59

 

1.关于领车时间不具有真实性:徐某说开始领车的时间几份笔录不一致,与王某说的也不一致,本份笔录说是2012年四五月份呢开始,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说又司机不愿交钱,我们就吓唬他们说,你们为什么不停车交钱,不怕被交警、路政扣车罚钱吗?,首先作为大车司机选择晚上超载通行预知被罚风险,简单的吓唬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3.关于收取保护费金额,徐某无法确定,不能确定每天多少辆车通行,不能确定每辆车通行分别多少钱,刑法禁止类推,作为犯罪金额是重要的犯罪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份笔录无法证实;

4.徐某说没有砸过货车,而一些被害人说砸货车无稽之谈,孤证。

5.本份笔录虽然徐某说过收取一些司机钱或者长江车队的钱,但无法证实收取的是敲诈勒索的钱。

徐某讯问笔录

62—64

 

1.关于王某给其报酬不具有真实:徐某说只要领车王某就给一天200王某说是100200元;

2.关联性有异议:本份笔录无法证实王某涉嫌敲诈勒索

徐某讯问笔录

65—68

 

办案人员问徐某要的什么钱,徐某回答是我们给大货车领道,他们给我们交领道的钱。因此,收取保护费与敲诈钱不是同一性质钱,收取的钱不能全部等同于敲诈的钱。

1.关于收取保护费数额不具有真实性:20151021日笔录中说这期间共收了大约六十万,具体收了多少不清楚,这是估算,不确切,而本份笔录说时间太长具体收过多少记不清了。因此,不能确定的数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关于收取保护费的时间不具有真实性:本份笔录说是2012年至2014年底收保护费,而第一次笔录说20134月左右到201411月份,结合王某口供,王某2013年开始看道,2013年之前没有看过道,因此徐某2012年开始收取保护费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供述L县王宁、齐五、谷涛也在公路领车,这说明领车是在L县当地实实在在存在,王某跟他们没什么本质区别,领道收钱不能全部等同于敲诈的金额;

4.关联性有异议:本份笔录内容与待证事实敲诈勒索无关,无法证实王某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鲁某讯问笔录

71—73

 

 

鲁某讯问笔录

74—77

 

1.第一份笔录说没有给过往的货车要过钱,第二份笔录形成于凌晨,与第一份笔录供述完全相反;

2.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实王某鲁某存在威胁等敲诈勒索行为。供述是大货车让他们帮看有没有交警、路政查车,给他们交钱,给的带车的报酬;3.关于收费金额,鲁某说十来个月共收了十来万,首先数额不确定,其次是推算没有具体的依据和记录,没有王某的印证,不真实;

鲁某讯问笔录

78—80

 

关于为什么大货车给钱,鲁某王某说法一致,大货车让他们看路上有没有路政的,给他们提供信息,之后大货车给交钱。

鲁某讯问笔录

81—84

 

1.关于收费金额,本份笔录说十来个月收了十七八万元,第二份笔录说是十来万,相矛盾;

2.大货车不交钱,追上给他们要钱,

鲁某讯问笔录

88—91

 

鲁某供述称,有的大货车不听话,开车往前走,被查住了,在这个意义上司机有自由选择权,并不是被强制交钱,或者威胁交钱。

鲁某讯问笔录

92—

 

鲁某说十来个月最少不少于十五万,这和前两份笔录供述都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

丁永州询问笔录2015926

卷二2—7

 

一、真实性有异议1.关于拦截次数不具有真实性,丁永州说拦过四五次,徐某说两次;2..同一份笔录内容相互矛盾,丁永州说2015年公司跑运输少,王某这段时间不拦我们公司车,所以今年没有给王某他们交保护费,后面又说2015年我们的车跑的少了,就给过他们三四次钱共给了一万多块钱;3.丁永州说2012年底晚上有人拦车,打听说是王某,但按照丁永州的意思,在2012年前半年就已经给王某钱了,为什么还要打听才认识呢?不真实。

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相关标签:河北公司律师,河北刑辩律师,河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金融律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