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荣增、王云龙律师: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人力资源经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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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王云龙律师: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人力资源经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某与石家庄XX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石家庄X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陆续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张某某为XX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职位,张某某任职期间,XX公司未依法为所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之后,XX公司多名员工(包括张某某)以XX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向XX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已获仲裁委裁决以及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支持。XX公司以张某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XX公司未能依法为所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导致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进行赔偿。
【律师代理过程】
本案已经劳动仲裁阶段、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之一审,本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最终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研究了本案证据等相关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涉相关规定,并与张某某进行沟通听取了其辩护观点和理由,最终形成了律师的代理思路及法律意见。如下为律师的二审法律意见:
一、因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不足而造成的结果依法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XX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某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XX公司要求张某某承担责任既与事实不符更无法律依据
(一)劳动保险缴纳是XX公司的法定义务,张某某不是最终决策者也不是唯一执行者参与者,XX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更重要的是XX公司欠缴社保费用问题在张某某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之前已经长期存在,这更进一步印证,未能缴纳社保是XX公司的意志使然,与张某某是否履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XX公司的劳动保险缴纳工作起始于2000年,在张某某入职前已经有比较完整的缴费流程和体系,张某某于2004年8月份入职后,一切都是按照XX公司的审批制度办理。公司员工要缴纳保险是需要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批签字后,财务才会予以缴费,公司所有人员的保险缴纳最终都必须董事长赵XX签字后方可进行办理。张某某提交的XX公司管理标准的社会保险管理标准3.1.3养老保险审批程序,3.2.3医疗保险审批程序,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XX公司员工保险缴纳不全,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公司全体人员的社会保险被财务部门秉承XX公司决策层的意志而进行的人为挂账,这才导致XX公司一直未能依法为员工进行实际缴纳,就连张某某自己的社保也未依法缴纳。所以,导致社保欠缴的发生,完全是XX公司决策层违背法律的错误决策使然,张某某只不过是人力资源经理,根本不在决策层行列,其只能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履职,根本没有决定权。
故此,XX公司主张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XX公司以张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主张赔偿的观点不能成立
XX公司上诉所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由此来看,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国家相关机关提供免费的社会保险缴纳查询义务。另外,张某某也没有泄露XX公司的任何秘密,XX公司以此要求张某某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XX公司对员工依法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损失,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XX公司所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为其法定责任,属于其经营风险,之前裁定及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与张某某无关,应由XX公司依法承担。
(一)XX公司于2015年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张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了开庭仲裁,并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15)第458号,驳回XX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以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也均都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后XX公司又因同一事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的与张某某的劳动仲裁已于2017年4月24日经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石劳人裁字第291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本案已经仲裁和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某某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更与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二)XX公司因自己过错,引起的劳动纠纷,导致给予劳动者的正常补偿,本就应该是XX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是将应当给予劳动者的权益以劳动诉讼的方式弥补给劳动者而已,是依法应当支出的,不是张某某所谓的损失。
XX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缴纳人员都没有报增减,正常报表都是报送财务。张某某的失业保险之前都是正常缴纳的,期间被人为暂停挂账,纯粹是财务人员秉承XX公司决策层的意见后未向社保机构划账造成的,就连张某某自己的社保费,也被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无端拖欠,显然张某某不具有决策权、执行权。因该项保险导致的员工劳动纠纷纯粹是公司决策层违法随意所为,与张某某等均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张某某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XX公司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做了严格限制。该法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其他情形劳动者均不承担违约金。劳动法也从未赋予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即便是张某某不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XX公司也只能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其主张张某某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于法无据。
......
【法院最终判决情况】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了上述律师意见,本案历经多个诉讼阶段,我方最终获得胜诉。节选二审判决书如下:
【律师简析】
本案中,张某某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话,因单位庞大的员工群体,单位损失将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尤其是庭审过程中对张某某的履职行为、过程等作了详细询问了解,由此分析,二审法院是充分考虑过张某某履职过程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的,针对该问题,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尤其是在法律意见中全方位、多角度地强调张某某入职前公司社保缴纳状态,张某某的行为的受限性、自主性以及单位的绝对主导地位等等,力争从证据、法律及法理、情理等层面全力还原双方责任的临界界限。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我方法律意见,张某某最终胜诉。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劳动者在履职中也时刻面临着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当风险来临时,每一步都是充满未知的忐忑,每一步都是那么惊心动魄,对于本案来讲,劳动者如能够在事发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相应规避法律风险,完善自身的证据体系,那么,在之后面对相应诉讼将会更加的从容和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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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近12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并设有井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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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先后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北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称号,多次获得“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省直先进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我所党组织建设也先后被河北省司法厅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五好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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