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舟、习荣增律师:关于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6-01-19 00:00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周舟、习荣增律师:关于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周 舟、习荣增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基本事实
1、被继承人A家庭关系及财产情况
被继承人A与B系夫妻关系,婚生子C,婚生女D、E。A与B于1993年之前购置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老房),1993年1月B去世,A于1994年4月12日与李某结婚,并于1998年11月份离婚。1996年-1998年期间,A将老房出售(出售具体时间、价款、买受人均不祥)。1998年11月从C名下过户至A名下房屋一套(该房屋于97年修建,房产证号吴民权桑07字第0001005号,建筑面积为88.64平方米)。2003年1月12日A病逝。
2、被继承人A立遗嘱及财产处理情况
2002年1月22日证据,被继承人A同意依靠两女儿生活,两女儿养老送终,百年后其名下房屋由两女儿D、E继承,有张某、杨某按手印,C在场但未签字按手印。(书写纸有徐连九村名委员会抬头)
2002年1月30日证明,被继承人A同意其名下房屋改成儿子C名字,有张某、张某某签字。
2002年3月4日赡养协议书,约定被继承人A与C共同生活,由C赡养并处理后事,被继承人A现有房屋归C所有。
2002年6月25日,被继承人A自书将房产证改成两女儿D、E名字。(书写纸有徐连九村名委员会抬头)
2002年9月23日遗嘱,A将其名下房屋死后归C,房产证在E手里,通过复印件不给公证,C可通过法院跟E要回来,并声明在徐连九写的作废。
3、被继承人A遗产现状
被继承人A遗嘱涉及房屋其生前一直居住,死后由C控制,2004年,该房屋E私自过户至其名下。
(二)C、D、E相关主张
1、C主张诉争房屋系C于1997年自建并办理了产权证明,为被继承人能顺利再婚过户至被继承人名下,2002年9月23日遗嘱合法有效,C有权利继承所有房产。就上述主张C提供遗嘱、徐志卫收条、修建房屋时贷款证明、购买建材相关发票和日常支出部分流水等证据。
2、D、E主张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A用卖其与B共有的老房房款修建,2002年9月23日遗嘱日期、部分内容有修改、增添,同时书写该遗嘱时被继承人神智不清。就上述主张D、E未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
二、法院判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2002年9月23日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C清偿A生前债务后有权继承所有房产;另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涉及房屋系A用变卖老房房款修建,该房屋产权中有B的份额,D、E对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一)遗嘱继承要件构成
有效遗嘱的设立,应当合乎相应的要件。其一,立遗嘱人应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这就说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遗嘱内容应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将会产生对公民财产进行处理的效果,故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其在受胁迫、欺骗时所立遗嘱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当然无效。其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此规定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且为其合法所得,若其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不生法律效力。其四,遗嘱应符合特定形式。遗嘱从是否要式上来看,可分为口头遗嘱、要式遗嘱、录音遗嘱,要式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若要式遗嘱经过公证,则其效力最优。遗嘱继承应当以要式为原则,以口头遗嘱为补充。
(二)本案被继承人A 2002年9月23日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C有权继承所有房产
1、遗嘱涉及房产系A个人合法财产
诉讼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于1997年修建、98年办理产权证。吴桥县房管局出具吴民权桑07字第0001005号房产证证明A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系被继承人A个人合法财产。
D、E主张该房产系A用变卖老房房款修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
2、遗嘱为自书遗嘱,所有文字全部由被继承人书写。同时,遗嘱内容语言通顺、意思表达清楚(对自己年龄的表述也符合北方老百姓的表达方式)。
3、D、E主张该遗嘱日期、部分内容有修改、增添和书写该遗嘱时被继承人神智不清,未提供相应合法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C有权继承遗嘱涉及的所有房产,D、E对A遗嘱涉及房屋没有继承权。
(三)A变卖老房的行为侵害了C、D、E等继承人的继承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与其他继承人形成侵权之债,用遗产予以清偿
B死后,其与A共有老房的二分之一部分为B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A、C、D、E均有继承权。A私自变卖老房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退还并赔偿其他继承人经济损失。
(四)A用变卖老房房款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B没有法律关系
A可将该房款用于生活日常消费、购置房屋或出借给他人等,A的日常消费、购置房屋的产权以及债权等均与B没有关系。如D、E主张对B遗产的继承权,应当主张用A的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