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律师: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2.0(二)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8-09-14 09:54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10.善于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质证不能仅局限于该证据本身的证明内容,需要结合前后证据,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据,有些证据自相矛盾,矛盾的地方肯定不具有真实性,还有两个以上的证据都指向对同一待证事实,但是互相存在矛盾或者不可解释的疑问,那么其中必有一假或者都不具有真实性。
对于证人当庭与庭前证言矛盾的,采信规则: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采信规则: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11.对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影响了其证明力,一般来讲,与被害人关系越近,其证言效力越低,若与被害人关系近,却做出对被害人不利的证言,或者被害人本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言,那么其真实性反而更高,证据效力更高。
12.质证时一定要注意口供和证言笔录形成的时间,譬如笔者办理一件失火案,被害人当天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反映出同一时间段,不同办案机关不同询问人询问同一被害人,根据时空唯一性,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重叠时间下接受不同询问人的,这种严重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形,明显不能排除作伪证的嫌疑,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前几年办理的一件抢劫强奸案,在案证据中,被害人询问笔录时间(2014年9月23日15时20分至17时15分)与现场勘查笔录的时间(2014年9月23日15时24分至15时50分)相冲突,被害人既在公安局接受询问,同时其又在案发现场作勘查笔录,被害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方,而且现场勘查笔录附有牛仔璇在现场辨认的照片,这说明牛仔璇在现场,而不在公安局做询问笔录。
13.质证时要注意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一份证言的形成,必然经历以上三个阶段,即感知、记忆、陈述,如果时间长记忆不准确,那么其陈述的证言真实性有问题,有的证人作证相隔几个月时间,然而证言内容几乎一字不差,该证人记忆再好也不可能几个月后一字不差的复述案发时感知的情况,除非办案单位粘贴复制他的证言。
14.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三)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十)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十一)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十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十三)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15.对真实性存疑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最佳的质证前提就是申请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然后结合庭审作证情况进行质证。辩护律师进行质证的最主要目的是否定掉公诉机关用于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以鉴定意见质证为例,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代理一件玩忽职守案件,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庭审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交叉询问、质证,真相大白,最终法院作出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报告不予采纳,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判决。笔者经过法庭对鉴定人发问,然后结合法庭发问调查情况,发表了九个方面的精细化质证意见。
16.善于运用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质证。鉴真就是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加以鉴别的证明方法。鉴真对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鉴定等一系列环节提出程序要求。笔者曾办理一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鉴别实物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金伟哥的检测报告,从送检样品金伟哥的来源、扣押、收集、保管、送检等证据保管链条出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提出质疑,得出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结论。本案虽然检测出检材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但是《检验报告》中检材来源不明,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肯定检测的检材不是扣押被告人的检材,检材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检验机构不能将其作为合格的鉴定检材,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17.质证与辩论不分,这是实务中常见问题,法官打断律师发言也主要是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变成了发表辩论意见,因此一定要分清楚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的区别,不可将两者混淆。质证主要对证据本身或者证据之间发表意见,辩论是对案件定性或者对证据量与质综合发表意见。
18.在法庭上要灵活应变,对一些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很快,一组一组出示,审判长把握庭审节奏较快,这时辩护律师可能需要调整庭前质证意见,自我总结质证焦点问题,重点发表质证意见。